通知公告

上海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关于评选“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及“上海交通大学优秀毕业生”实施细则(研究生)

发布时间:2017-12-14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继续开展评选“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及“上海交通大学优秀毕业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沪交内(学)[2013]77号)的要求,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评选以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导毕业生合理就业,进一步提高他们对成才道路的认识。

二、评选范围、名额

       外国语学院博士毕业生(包括定向、委培、自筹研究生)、硕士毕业生(不包括非全日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评选名额为市优秀毕业生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校优秀毕业生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5%。注:留学生由留学生服务中心评选,不占名额。

三、评选条件

       1、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2、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3、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4、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5、能以国家利益为重,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能坚持国家需要、社会期望、个人价值相结合的原则。

       6、优秀毕业生具体评选条件:

           (1)校优秀毕业生:学位课绩点专业排名前50%;曾担任院(系)、班级的学生干部职务,或积极参与学校、院系和班级活动以及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发表学术论文的质量和数量达到毕业要求。

           (2)市优秀毕业生:学位课绩点专业排名前30%;研究生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奖学金或竞赛奖励。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十佳辅导员”以及“十佳班主任”等;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以及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不包括助学金及学业奖学金);竞赛奖励包括参加外语类相关竞赛并获奖。

           (3)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评选办法

       每年11月下旬开始组织研究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采取学生自主申报与学院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委员会评审的方式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各系主任组成。

 

上海交通大学

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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