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工会的各项建设,切实履行工会组织的各项职能,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海市工会条例》,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和维护者。上海交通大学大学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上海市科技教育委员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上海市科技教育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并以学校党委领导为主,定期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第三条 校工会紧紧围绕党和学校的中心工作组织与开展工作,服从与服务于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动员和团结全校教职工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为实现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把上海交大建成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而努力奋斗。校工会积极支持校行政行使职权,对行政工作給予配合与协助,维护学校的稳定和秩序, 教育会员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校工会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与要求,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努力促进教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部门工会同时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各级工会应该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会员群众,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努力增强凝聚力、号召力与亲和力,把工会办成大家热爱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校工会的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校工会的基本职责与任务是:
(一)根据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并组织实施校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推动各部门工会开展工作;做好年度工作总结与考核;
(二)配合学校党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组织他们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主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学校办学不断上水平、创一流;
(三)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或者其它形式,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承担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做好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配合、协助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四)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教育与帮助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尤其要大力加强以师德师风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全校 “三育人”活动的不断深入开展。做好劳模和各类师德先进的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宣传他们的事迹,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五)努力满足广大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文娱、体育、休养等活动。组建并管理好各类教职工文体社团,办好工会俱乐部。引导教职工养成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
(六)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努力多为教职工办实事与好事,依法维护他们的各种合法权益。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积极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持续实施教职工“送温暖工程”,开展经常性的“必访”活动;
(七)会同妇委会共同做好女教职工的工作,关心并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开展具有特色的各类活动,不断提高全校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
(八)根据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决算和审查监督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的经费,并管理好工会的财产与设施。发挥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九)按期召开全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委员会的工作,筹备与组织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加强工会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与制度建设,开展工会理论研究,培训各级工会干部,不断提高工会的整体工作水平。
第三章 学校工会组织
第七条 校工会的领导机关是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五年。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换届时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二)届内必要时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为30人左右,设主席1人、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若干人。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均为五年。
第九条 校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校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校工会主席的职权是:
(一)定期召集和主持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校工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大问题;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保证其实施;
(二) 代表教职工参加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和其它重要会议,参与学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 负责校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担任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领导与组织工作,贯彻和实施教代会的决议;
(四) 领导和协调校工会副主席、办事机构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帮助各部门工会开展工作;
(五) 代表校工会对外联络和处理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条 校工会设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会员代表的监督。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一般为5人,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任期均为五年。
第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等办事机构。校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会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有会员25人以上的单位可单独建立部门工会。会员不足25人的单位,经协商并报校工会批准,可由若干单位建立联合部门工会。各级部门工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3年,期满改选。
部门工会委员会选举前须征得本单位党组织和校工会的同意,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部门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选举后报校工会批准方为有效。。
部门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至7人组成。委员3人的,可设主席1人;委员5人以上的,可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应有各项工作的分工(可兼任)。
第十三条 后勤、产业集团等可建立系统工会,并在其下属公司、中心和企业中建立部门工会。系统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办法与部门工会委员会相同,其基本职责是:在校工会的领导下,制定本系统工会工作计划,对下属部门工会的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开展适合于本系统工作性质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各部门工会可以研究所、教研室、实验室、科室等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并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小组长。工会小组在部门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代表及其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因种种原因变动,应按程序替补。
(一)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离休、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即失去代表资格,应进行替补。因工作需要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增补与否,视具体情况由校工会研究决定。
(二)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的替补
1. 被选为校工会委员会常委、委员的部门工会主席、校工会专职干部,离开工会岗位时,一般应免去委员身份。由新任部门工会主席、新指派的工会专职干部,按民主程序替补,并向工会委员会报告。
2. 其他委员在调离本校,离休、退休时,由校工会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替补。
3. 在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工会委员会委员替补情况,并予以确认。
(三)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在调离工会工作岗位、退休时应及时替补。
1 .不是校工会委员的,必须按程序先替补为委员。
2 .替补为主席、副主席前需请示校党委,替补主席时还要请示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会。
3. 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的替补,由校党委或校工会派人主持,经校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报校党委和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会审批。
4. 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主席、副主席替补情况。
(四)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调离学校、退休或工作调动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予以替补。替补由校工会提名,经校工会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报校党委和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会审批。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替补情况,并予以确认。
第四章 部门工会建设
第十六条 各部门工会要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切实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制度与作风建设,积极开展合格与先进“教工小家”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与组织活力。
第十七条 校工会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各部门工会创建合格与先进“教工小家”的工作考评,分别评出合格与先进“教工小家”,并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合格与先进“教工小家”的考评内容由六方面构成:
(一)思想教育。包括政治学习、师德建设和关心青年教师成长等方面。
(二)民主管理。包括建立制度、参与作用和民主渠道等方面。
(三)校园文化。包括文艺体育健身、自主参加全校活动等方面。
(四)维权服务。包括反映呼声、排忧解难和用好经费等方面。
(五)自身建设。包括争取领导、工作规范和健全组织等方面。
(六)特色工作。
第五章 工会干部
第十九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在会员中起带头模范作用;
(三)了解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出色完成所分工任务;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多办实;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和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各级工会组织应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工会干部应自觉遵守《工会法》和本《细则》。如有违反《工会法》和本《细则》,损害职工或工会权益的,由本级工会或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处分,或予以罢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学校工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工会。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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