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办公室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专项奖学金、优秀奖学金评审细则

发布时间:2017-12-13  

为激励我院研究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使其成为具有优良道德品质、良好合作意识、扎实理论基础、较强科研能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项奖学金一般由企业捐赠,优秀奖学金由上海交通大学财政设立。

第二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优秀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院长、副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各系主任、导师代表、思政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任评审委员会委员。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应遵循利益回避原则,即原则上如评委与申请学生存在师生关系、亲属关系等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公平的关系,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四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根据学校下发的评审通知开展评审,一般为每年9月,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正常学习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即硕士一~三年级,博士生一~四年级),包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定向生(少民学生除外)、委培生、留学生。(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中的指导意见,少民学生可参加奖学金评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五条 评审年度: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年度为上一年的 9 月 1 日至本年度 8 月 31 日。

第六条 申请人还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七条 申请人须达到以下学业、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本要求:

             1、学习成绩:硕士一年级学生暂不设置入学成绩要求,以科研成果为依据判定是否具有国奖申请资格;博士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学习;硕士二年级和三年级学生学习成绩达到本专业前50%,开题报告或毕业论文进展正常。

   2、科研成果:申请人评审年度内的论文、专利以及科技竞赛等科研成果。科研材料遵循“成果一次认定”的原则。科研成果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遵循“科研成果一次认定”的原则,凡之前作为材料提交并获评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得作为此次申报的科研成果,若未获评,则之前申报的科研成果仍可以用于申请其他奖学金。科研成果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2)出版学术专著;

(3)出版译著;

(4)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中获奖励;

(5)高水平翻译实践成果。

注: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上海交通大学。

  3、社会服务:申请者需承担一定量的社会服务(包括但不局限于:学院或导师指派的社会服务任务,学校委派的挂职锻炼,西部计划,社团指导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及校级学生干部,其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过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2、参评学年内受到各类处分或院校通报批评;

3、参评学年内违反学校学业诚信守则;

4、参评学年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除外;

5、评审年度内有学位课、非学位课不及格;

6、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章 评选流程

第九条 评审采用自主申请的评选方式。研究生本人填写申请汇总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佐证材料,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核实申请材料。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遵循回避原则,成立本年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优秀奖学金评审小组,通过评阅申请材料,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出奖学金获得者,并将结果在院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获得初评的学生一般需填写《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撰写并附课程学习成绩单,以及学术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有关证明材料,并报导师签字认定。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评奖资格,并依据校纪校规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受理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事务中心)提请裁决。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同一自然年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奖学金三者不兼得。

第十四条 如遇学校政策变动,以学校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11月起实施,由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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